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滥坝镇法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84109981U。
法定代表人:高正模,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环城路1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177852。
法定代表人:何岚,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黔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民初134号判决;(二)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472215元及利息;(三)驳回原告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16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公司信息等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19167.77元,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已依法扣划,并于2020年5月7日发放给申请人。
2020年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故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
因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扣留被执行人在六盘水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980762.00元。2020年4月1日,本院到六盘水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扣划上述被扣留的工程款,但因该工程款未实际结算,未扣划成功。
2020年2月15日,本院到六盘水市不动产集中服务大厅对被执行人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进行调查,未发现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4月2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重庆市江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0年7月3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本案实际应给付金额进行协调结果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8654414.13元,申请人自愿放弃154414.13元,只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850万元。同日,被执行人到六盘水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结果为六盘水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被执行人工程款一千余万元。本院向六盘水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被执行人的工程款8559761.00元(含执行费59761.00元)扣划至本院一案一账户。
2020年7月8日,本院向六盘水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到期债务8559761.00元。
2020年7月13日,申请人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同时明确表示放弃向本院申请财产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及对被执行人资产进行审计,并放弃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5号】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2执1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学俊审判员罗孝方
审判员 代 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未
书记员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