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旋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凯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终6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化路78号附2号B幢6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072998Y。
法定代表人:杨大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龙广镇塘坊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DJLPP41。
负责人:杨大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凯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67号4号楼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7485667T。
法定代表人:谢应凯,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凯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宇飞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