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40160号
原告:合江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白米乡白米场建设路(白米乡旧城改造商住楼1-6-1号)。
法定代表人:裴声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江,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二层)02B室-054号。
负责人:许洪文。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鼓楼街99号(乌江桥头原建行)。
法定代表人:杨富伦。
原告合江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分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分公司向我方返还29万元履约保证金;2.判令**公司对**北京分公司向我方返还29万元履约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方与**北京分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北京分公司作为发包方,我方作为劳务承包方为河北省东光县“馨升家园”三区间项目提供劳务施工。合同签订后,我方应**北京分公司的要求支付了29万元合同履约金。但我方进场施工仅一个月,因**北京分公司原因导致开发商不让施工并强制清场。后我方多次要求返还合同履约金,但**北京分公司均不予理睬。**公司作为**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我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北京分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通过**公司提交的证据可查明,2019年3月19日,**公司与**北京分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公司为**北京分公司位于东光县馨升家园三区项目提供劳务。次日,**公司通过案外人雷守平向**北京分公司支付合同履约金29万元,**北京分公司出具了收条。
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入场施工,但施工一个月后因**北京分公司原因导致本案工程无法继续,**公司被强制清场退出。
另查,**北京分公司无注册资本。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分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公司与**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公司在向**北京分公司交纳合同履行金后,本案合同因**北京分公司原因无法实际履行,该合同已经实际解除,故**北京分公司已经收取的合同履行金应当予以退还,**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北京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公司,无注册资本,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诉讼中,**北京分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合江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29万元;
二、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合江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5650元(合江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O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