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183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化市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康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康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化市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化市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重庆康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康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所有的财产(以25万元为限)予以查封、冻结,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具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申请人遵化市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武海潮
书记员 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