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区金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3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林,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金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办事处碧水居委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5331P。
法定代表人:卢素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蓝晓蓉
审 判 员 倪 静
审 判 员 谭红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 小
书 记 员 陶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