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民初6713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农林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65523N,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93919617T,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鼓楼街99号(乌江桥头原建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农林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 锐
人民陪审员 许 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