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与重庆康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3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莫蓉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波,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德安,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一村27栋二楼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容,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应急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渝中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渝中)应急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重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2日13时20分左右,组织在渝中区八县办项目E标段煤建新村61号进行清理钢筋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亡人事故,导致李成林死亡。**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该事故中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监护;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清理钢筋作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检查,未发现清理钢筋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未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及处理情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公司处以罚款二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渝中区财政局区级支金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9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应急管理局将上述处罚决定送达给被执行人**公司。被执行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应急管理局向被执行人**公司直接送达了(渝中)应急执行催告[2020]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因被执行人**公司仍未自觉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渝中区应急管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渝中)应急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渝中)应急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二十二万元及加处罚款二十二万元。

审判长 陈   代   伟

审判员 叶伟审判员赵利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