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宋智伶与***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188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7月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宋智伶,女,汉族,1964年8月2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女,汉族,1939年1月2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第三人:重庆康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一村27栋二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23608H。
原告***、宋智伶诉被告***,第三人重庆康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受理。但原告***、宋智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对案件受理费进行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智伶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仇 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冷雪枫
书 记 员  吴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