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与***海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终1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克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67675R。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江,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春,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1号3号楼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9181R。
破产管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坤明,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康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一村27栋二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23608H。
法定代表人:刘容,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公司)、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建司)、原审被告谢坤明、原审第三人重庆康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乔公司)、原审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学庆
审 判 员 夏东鹏
审 判 员 章若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宇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