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9402号
原告:***,女,汉族,1937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水管村8栋2单元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7027M。
法定代表人:任德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一村27栋二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23608H。
法定代表人:刘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春霖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邬 豪
书 记 员 陈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