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7执381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潘亚文,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7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该判决载明:一、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61078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9年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现有的某号楼房屋及地下车库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9907.80元,减半收取4953.90元,由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投资、保险、收入、债权、金融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
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全部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冻结。未发现该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享有优先权的房产进行处置,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本案分得案款519790.83元。
经调查,被执行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已停产停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仅有两名留守人员负责配合购房业主办理产权登记事宜。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其不持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移送执行函的复函、参与分配申请书、执行标的款参与分配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及其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均被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其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或线索,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本次执行中受偿519790.83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果
审判员***
审判员*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