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9148号
原告:重庆明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西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6892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余,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铜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3887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明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明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明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