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辖终1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科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32613C。
法定代表人:敖祥伦,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铜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3887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川中科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民初10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二审审查过程中,四川中科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中科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科青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肖飒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