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03民初1819号之一
原告: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铜建村508号5幢2-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3887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科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1号14-4幢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32613C。
法定代表人:敖祥伦。
原告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科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20元,由原告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聂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