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7执4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潘亚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康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渝0117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标的790482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856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2017)渝0117执4559号执行裁定,将本案并入本院(2019)渝0117执3819号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17执4559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果
审判员***
审判员*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