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055号
原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铜建村508号5幢2-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388764。
法定代表人:苏承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烽,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中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廖宏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南门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4576E。
法定代表人:郑旭,该公司经理。
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090663。
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0.00元,由原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殷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珊
书 记 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