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919号
原告:重庆国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走马国际建材市场综合区23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9867456。
法定代表人:刘崇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刘,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铜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388764。
法定代表人:苏承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罗南荣,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罗南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国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罗南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国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重庆国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晓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 记 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