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与镇江**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1号(李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051895X3。
法定代表人:张哲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镇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镇江新区金港大道8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60253663J。
法定代表人:郭春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与镇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10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3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江**电气有限公司已撤回对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撤诉,故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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