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八支路35号附46号3-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85152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工业园区鹤凤1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051895X3。 法定代表人:***。 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14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5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后该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渝0114民初20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对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2022)渝0102执保53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