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4950号 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051895X3,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工业园区鹤***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T2090X,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8号1幢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施工项目“朗***里”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分流道,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签署《朗***里项目C地块一期供配电及户表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19.4条约定,案涉施工合同争议和纠纷管辖法院为项目建设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且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贵院没有管辖权,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案涉朗***里项目C地块一期供配电及户表工程也在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分流道麒龙服装城对面朗***里项目,根据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