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迪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114号 申请人:重庆迪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30269F,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道龙山大道13号(工业园区内)。 被申请人: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051895X3,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鹤***1号(**工业园区)。 申请人重庆迪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提供重庆市两江新区X号[渝(X)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X号]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迪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重庆迪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