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2民初4801号 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051895X3,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工业园鹤***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石庙街16号附16号。 被告: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T209X,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8号1幢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太白村6组97号。 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宝公司)与被告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朗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76,761.67元(不含质保金61,136.96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朗***里项目C地块一期供配电及户表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朗***里项目C地块一期供配电及户表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包干总价为10,410,651.51元,工期327天。2020年12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包干金额90万元。另有经济签证金额9.5万元,工程款总计11,405,651.51元。截至2021年10月13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9,367,752.88元(包括抵房款),尚欠2,037,898.63元(包括3%质保金)。2021年6月25日,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2021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资料,但被告未办理结算,构成违约。望判如所请,维护合法权益。 朗淳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一》属实,但案涉工程未办理结算,不能确定工程款总额。 诉讼中,科宝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佐证: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工程指令单、现场收方记录表、完工确认单、经济签证核定单、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移交验收表、竣工结算办理申请、工程结算资料移交表、增值税发票、收款回单、委托付款协议书。朗淳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佐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文件、义务缴费通知单、洽商记录表。 就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1月22日,科宝公司与朗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朗淳公司将朗***里项目C地块一期供配电及户表工程承包给科宝公司施工,合同包干价为10,410,651.51元,工期327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10日,办理结算后30日内朗淳公司向科宝公司支付专配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97%,公配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100%的进度款。2020年12月,科宝公司与朗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包干金额90万元。合同签订后,科宝公司即组织施工。2021年8月6日,科宝公司完成经济签证核定单的施工内容,金额为9.5万元。2021年8月18日,科宝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进行移交。2021年11月15日,科宝公司***公司移交工程结算资料,送审价为11,490,888.23元。***公司一直未与科宝公司办理结算,科宝公司遂诉至本院。庭审中,经科宝公司与朗淳公司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1,405,651.51元(含质保金25,655.70元,已到期),已付款9,367,752.88元,扣除科宝公司应承担的高可靠接电费用30万元,尚欠工程款为1,737,898.63元。 本院认为,科宝公司与朗淳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科宝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后于2021年11月15日***公司移交工程结算资料,***公司一直未与科宝公司办理结算,且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科宝公司工程款1,737,898.63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737,898.63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88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27,888元,由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38元,由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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