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奉节县桃源电站(普通合伙)与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6民初3786号

原告:奉节县桃源电站(普通合伙),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庙湾乡桃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815720942。

执行事务合伙人:彭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白丹,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电站员工,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7183E。

法定代表人:王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奉节县桃源电站(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桃源电站)与被告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夔门电力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桃源电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白丹、黄巍,被告夔门电力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桃源电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洪水沱电站租金38.9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及损失,以本金38.9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7月1日起计付至退还原告租金及违约金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洪水沱电站租赁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洪水沱电站出租给原告经营,租期三年,租金共计38.94万元,实际支付租金33.94万元,因交付前的电站拦河坝毁坏,被告将租金中的5万元支付给原告修复拦河坝。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人员进入洪水沱电站构筑了临时拦河坝,同时采购了材料、安排了机械入场,对毁坏电站大坝进行修复。在维修洪水沱电站临时拦河坝时,被当地村民阻拦,阻拦原告施工的理由是洪水沱电站的土地租金没有支付给村民。原告立即将村民阻拦施工的事项告知被告,要求被告尽快处理村民阻工事宜,确保原告能正常生产。被告通过报警,原告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才得以退出,后原告再次进行拦河坝修复时,再次被村民阻止,以致原告一直不能进场进行生产。在原告和被告共同请求下,由奉节县经信委、康乐镇政府组织驸马村村民代表、村委会及原被告等对纠纷进行调解,但被告没有将村民土地租赁金支付到位,原告仍然不能进场生产。经参加调解,原告才明确得知洪水沱电站拦河坝所占土地系从村民处租赁取得,在签订《洪水沱电站租赁经营合同》前,土地租期已经届满,且被告未将土地租赁金支付给村民,村民才进行阻拦。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及时支付村民土地租赁金,但被告一直不能履约到位,导致原告一直不能进场生产,38.94万元租金也一直被占用至今。2019年7月11日,被告将原告诉至贵院,提出终止《洪水沱电站经营合同》,并赔偿损失等请求。经贵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尽到土地协调等义务,是导致原告不能正常经营的根本原因,被告已经构成违约,但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合同应当终止。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未能正常进场经营,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请依法判决。

被告夔门电力安装公司辩称,当时约定将租金中的5万元交由原告用于修复拦河坝,因当地村民不让原告动工,实际没有进行修复,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拦河坝进行了修复工作。租赁合同对违约有约定,如我方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实际租赁期间收取租赁费,多余退还,按照该条违约责任条款,不涉及支付利息和赔偿损失,即使要计算利息也不能按照原告主张的月利率2%,只能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期限只能按照租赁期限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1日,被告去年起诉时,原告提出反诉,因没有举证证明损失最后撤诉,原因在原告自身。资产交接过程中,我方有很多设备设施已经损坏,按合同约定原告对我方交付的资产有保管维护责任,对损失的资产也应当赔偿,我方估算价值10万元,在赔偿损失中应当品除。我方同意退还租金,但只能退还实际收取的租金33.94万元。请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桃源电站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企业登记信息、被告的企业登记信息;2.《洪水沱电站租赁经营合同》复印件、《洪水沱电站租赁补充协议》复印件;3.民事判决书复印件;4.奉节县桃源河电站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对私客户明细复印件;5.销货单复印件、收据复印件、收条复印件;6.奉节供电公司2015年7月份小水电上网电费结算汇总表复印件。被告夔门电力安装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这桃源电站职工花名册,不能证明这些职工在洪水沱电站上班,原告陈述租赁洪水沱电站以来就没有开工,不需要这么多工人上班;对证据5有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夔门电力安装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洪水沱电站租赁经营合同》复印件;3.固定资产卡片清单复印件、洪水沱电站物品现场核实情况及图片;4.银行收款凭证、回单、收据复印件;5.《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公函》;6.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原告奉节县桃源电站(普通合伙)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5、6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但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证据3中2015年的清单是真实的,对2020年4月28日的交付清单真实性有异议,当时没有标注已经损坏的内容,是签完字后加上去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桃源电站提交的证据1、2、3、6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证据4、5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被告夔门电力安装公司提交的证据1、2、3、5、6具有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4系复印件,原告亦对是否损坏设备提出了异议,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6日,黄白丹给夔门电力安装公司转账20000元,作为洪水沱电站承租投标保证金。2015年6月17日,夔门电力安装公司作为甲方,桃源电站作为乙方,签订《洪水沱电站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所属的洪水沱电站以租赁方式出租给乙方经营。租赁内容:水电站现有水轮发电机组(160KW+400KW)及厂房和配套的水工建筑物、升压变压器、值班宿舍等。租赁期限: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租赁期限为三年。租赁费的缴纳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3年所付租金金额38.94万元。租赁费的计算:以招租竞价为租赁合同价格,即:年租12.98万元,共计38.94万元。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电站依法经营所应办理的相关手续。甲方经营电站之前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乙方租赁经营期间所有与电站相关的证照及年检事宜由甲方负责。乙方对租赁标的享有自主经营权,在租赁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保险、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和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税费(包括工商、税务、环保、安全、水利局等所有部门所要求的费用)由乙方全额负担。由于乙方不按时缴纳税费等原因导致电站证照不能年检或注销,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为乙方缴纳上述税费之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交付经营的财产和设施设备,并负有维护和保管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交付的财产、设施设备变更、变卖,不得转包他人,不得用于抵押或担保。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乙方有看护拦河坝明渠外1.78亩土地的责任。1.78亩土地属于保护明渠的建设用地,为保护明渠,任何村民不得耕种;冲沙道从冲沙闸至河边两旁,为保证冲沙道畅通,任何人不得细沙、沉沙、卖沙。合同期满,若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15日内将本合同所列的经营场所及主要设备移交给乙方经营、使用和维护,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双方人员对租赁标的进行清点并列出详细清单,双方代表签字后交接,《电站资产移交清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合同。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视为违约。乙方违约,缴纳的租赁费甲方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违约,按乙方实际租赁期间收取租赁费,多余部分应于退还,双方解除本合同。2015年6月26日,夔门电力安装公司作为甲方,桃源电站作为乙方,签订《洪水沱电站租赁补充协议》,约定:一、拦河坝修复:因洪水沱电站拦河坝在2014年“8.31”洪灾中垮塌,修复堤坝需要在枯水期进行(每年的11月至次年2月);甲方愿意以5万元承包价交于乙方修复(修复工程:河堤采用18㎜螺纹钢植筋连接,间距350-400㎜;一个长32m、宽2.5m、高1.7m,一个长22m、宽2.5m、高0.5m),如乙方不愿意修复,不得以拦河坝未修复不接交租赁资产。二、租赁费按合同执行,乙方必须于2015年6月29日下午5:00前支付租金,再接受资产移交。三、租期及电费结算期:应考虑资产移交和电费结算便利,将双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定于2015年7月1日。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又未能履行本协议二、三条,即视为乙方主张放弃租赁合约,甲方扣收乙方履行保证金。2015年6月30日,黄白丹给夔门电力安装公司转款319400元。夔门电力安装公司认可黄白丹转款的339400元系桃源电站支付的租金。

桃源电站接手洪水沱电站进行经营,后因土地租赁问题受到当地村民的阻挠,《奉节供电公司2015年7月份小水电上网垫付结算汇总表》显示,洪水沱电站应结费用金额为11039.49元。康乐镇驸马村村支书肖光成受康乐镇党委书记李红军的委托,于2016年4月13日在康乐镇政府组织召开洪水沱电站土地租赁的专题会议。驸马村、社负责人;供电公司集体办、营销部负责人;夔门安装公司相关领导及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纪要载明,出租方奉节县康乐镇驸马村驸马1社为甲方,承租方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乙方。甲方将原所属二社、三社土地6.475亩(在乙方洪水沱电站拦河坝内),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按每年2000元/亩,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将原所属一社、十二社土地5.1亩,出租给乙方按每年2000元/亩,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所属拦河坝沉沙西侧赵国忠的土地,以实际丈量的土地面积0.8亩为准,出租给乙方,由乙方每年按2000元/亩,向甲方支付租金。土地租赁期限为五年,即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夔门电力安装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函告桃源电站,告知双方签订的《洪水沱电站租赁合同》于2018年6月16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将收回电站经营管理权。

夔门电力安装公司以租赁期限届满后桃源电站拒绝返还电站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为由提起诉讼,桃源电站提出反诉,请求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本院开庭审理后,桃源电站以需重新组织证据,并另案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夔门电力安装公司与桃源电站《洪水沱电站租赁经营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自行终止,桃源电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夔门电力安装公司返还洪水沱电站及附属设备设施。现桃源电站(普通合伙)以被告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退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17日签订的《洪水沱电站租赁经营合同》及2015年6月26日签订的《洪水沱电站租赁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虽将洪水沱电站交由原告经营,但在原告经营期间因土地租赁问题受到当地村民的阻挠,导致原告在经营洪水沱电站期间仅仅发电一段时间即处于停产状态,村民阻挠采水,足以导致电站不能生产,被告作为出租方,应负有协调洪水沱电站的土地租赁义务,其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原告在租赁期间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已构成违约,故应当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以黄白丹的名义两次向被告共计转款339400元系原告实际支付的租金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洪水沱电站租赁补充协议》,约定因拦河坝在洪灾中垮塌,由被告以50000元承包价交由原告修复,该费用在原告应支付的租金中抵扣,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洪水沱电站的拦河坝进行了维修,被告方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原告主张将该50000元作为租金予以退还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未能对租赁的电站进行正常的经营,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但双方并没有约定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失,故本院酌情确定以原告实际支付的租金339400元为基数计算原告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奉节县桃源电站(普通合伙)租金339400元,并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奉节县桃源电站(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1元,减半收取3570.5元,由原告奉节县桃源电站(普通合伙)负担375元,被告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1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美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傅婷婷

书 记 员 姜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