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坤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与重庆坤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1857号
原告: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666号附2号6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60E72W8R。
经营者:王天才,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坤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1号1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118742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坤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刘 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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