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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202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东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QWY7H。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桦榕街107号附1号(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45231。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202执1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银燕
审判员周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钟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