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恢4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东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QWY7H。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重庆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桦榕街107号附1号(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45231。 法定代表人黄荣坤,公司法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02执恢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钟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