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3140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
法定代表人:蒲程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荣坤,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88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凤阳大道8号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YRD6LX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五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重庆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桦榕街107号附1号(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45231。
法定代表人:黄荣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荣坤、重庆市***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6元,减半收取4038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终裕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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