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宁江区团结街。
被执行人:松原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江区新城东路。
被执行人:松原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江区前进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江区法院于2018吉0702民初6234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702执109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松原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英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