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松原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妇幼保健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23民初270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歆秋,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原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经理。
被告:乾安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乾安镇。
法定代表人:冯志刚,院长。
***与松原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妇幼保健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