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23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03月22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申请执行人:姚忠彬,男,1963年12月25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松原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2XXXXX683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姚忠彬与松原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723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质量保证金273000元及相应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539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5月18日、6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2年3月8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网络银行账户及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冻申请。 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姚忠彬与松原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