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654号
原告:刘先富,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开祥,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386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8号加洲国际10幢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801622XE。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富诉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富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先富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先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先富负担。
审判员余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