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55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红球坝20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3360502K。
法定代表人*小惠,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兴胜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73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民初46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重庆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5执5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