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4130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程卫锋、程清清,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3360502K。
法定代表人:刘小惠。
委托代理人:郑富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严江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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