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6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3360502K。
法人代表人:刘小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幸召敏,女,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3诉前调确1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8534元及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后,已按执行标的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属轮候冻结,故未实际控制资金。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5853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肖秉文
审 判 员 秦晓亮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佳瑜
书 记 员 李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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