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县金海龙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5民初2753号
原告:云阳县金海龙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盘龙镇工业园区(盘石社区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717883772。
法定代表人:伍先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中华,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敏,***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3360502K。
法定代表人:*小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阳县金海龙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云阳县金海龙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阳县金海龙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金海龙家俱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阳县金海龙家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解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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