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356号
原告:重庆立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港天大厦26层B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3086435L。
法定代表人:余韵,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先,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党校,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五湖居委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34530419051。
法定代表人:唐富学,系该单位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立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立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重庆立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立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重庆立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8653.47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立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石朝晶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张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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