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民初6261号
原告:重庆立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港天大厦26层B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3086435L。
法定代表人:余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重庆立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南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隆化大道(总商会大厦)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756549730。
法定代表人:李云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立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南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立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立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立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立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立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贞轶
书 记 员 郝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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