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3民初506号
原告:***,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内丘县。
被告:***,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巨鹿县。
被告:**增,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邢台县。
被告: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任县任城镇柴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6011983154。
法定代表人:柴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增、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计2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联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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