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3民初506号

原告:***,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内丘县。

被告:***,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巨鹿县。

被告:**增,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邢台县。

被告: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任县任城镇柴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6011983154。

法定代表人:柴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增、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计2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联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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