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励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励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2民初3200号
原告:***,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励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任万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励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9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