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励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励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8民初09163号
原告杨武胜,男,汉族,1955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励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金兰街2号阳光雅苑5幢7-1,工商注册号500901000110135。
法定代表人任万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武胜与被告重庆励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励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武胜撤回对被告重庆励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武胜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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