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8138号
原告:重庆菲尔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3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921212X。
法定代表人:陈永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綦登路1号城市交通综合体负2-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6576744X。
法定代表人:任万军,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菲尔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菲尔森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菲尔森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世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邓丝雨
书 记 员 田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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