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励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朗嘉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1503号
原告:重庆朗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华润二十四城1号3栋2单元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67981K。
法定代表人:邓文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綦登路1号城市交通综合体负2-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6576744X。
法定代表人:任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朗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朗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朗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 雪
书记员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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