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励境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重庆励境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酉阳第二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42民初912号
原告:重庆励境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双石街科尔国际商务大厦1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450445509B。
法定代表人:杨汝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悟本,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酉阳第二中学校。住所地: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2452998465N。
法定代表人:吴蜀江,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绍文,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励境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境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酉阳第二中学校(以下简称酉阳二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励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王悟本、酉阳二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绍文、李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励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698662元,同时以6986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起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支付违约金209598元(计算方式为欠付工程款698662×30%);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3年6月29日签订《酉阳二中赵君陶教育思想陈列展览室装饰布展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由原告承建,工程范围包括吊顶及地面装饰、展墙展柜等,约定了工程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工程最终结算价以评审总金额为准。同时合同对开竣工时间、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11月20日竣工,经验收合格并早已实际投入使用。该工程最终审定金额为2478662.04元。但被告并未如约履行支付义务,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1780000元,尚欠698662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酉阳二中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系重复主张,不应同时计算;对违约金计算时间存在异议,违约金应从审计报告出来后,并给予被告一定的合理期限后起算,合同约定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适当下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提交了公证书(包括《装饰布展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公证书》、《补充合同》)、审计决定书及审计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记账凭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31日,酉阳二中委托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就赵君陶教育思想陈列展览室装饰布展工程进行邀请招标,并在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专家组评审,励境公司中标承建,中标金额为1781782.7元。2013年6月29日,酉阳二中(发包人)与励境公司(承包人)签订《酉阳二中赵君陶教育思想陈列展览室装饰布展工程施工合同》,资金来源为捐赠资金。工期为2013年6月30日至8月30日,约定工程地点为酉阳二中学校内,工程内容为吊顶及地面装饰、展墙展柜、图文美工、人物塑像、照明及空调等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本项目,签约合同价为1781782.7元。结算价最终以酉阳县财政局财政结算评审总金额为准。合同专用条款17.3.2.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总天数×应付金额×0.05%。第17.3.5约定本工程不设预付款,完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5%。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为1年,本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款的5%,质保期满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质保金(不计息)。2013年7月26日,酉阳二中(发包方)与励境公司(承包方)又签订《补充合同》,工程地点位于酉阳县图书馆,工程内容为汉白玉雕塑座子基础、柱子、墙体拆除及修复、脚手架支撑、消防更改,2013年8月20日前完工,合同价款为73514元。
合同签订后,励境公司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15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9年8月12日,酉阳县审计局对案涉工程作出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2478662.04元,庭审中,励境公司和酉阳二中均同意酉阳县审计局作出的审定金额作为案涉工程结算依据。至审计报告作出前,酉阳二中已支付励境公司工程款1780000元,剩余工程款(包括质保金))698662.04元尚未支付。
本院认为,酉阳二中与励境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5%,且工程竣工验收后励境公司亦将工程交付使用,1780000元尚未达到总工程款2478662.04元的95%,故酉阳二中应按合同约定从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随着逾期付款天数的增加而越来越高,酉阳二中亦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进行调整,本案中,励境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上浮30%。扣除质保金123933.01元(2478662.04元×5%),酉阳二中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698662.04元-123933.01=574729.03元。因励境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为698662元,放弃了0.04元,合同约定质保金满30天内支付不计息,则质保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2016年12月20日起计算。故本院支持酉阳二中支付励境公司工程款698662元,同时以574729元为基数,按上述标准支付从2015年11月21日起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3933元为基数,按上述标准支付从2016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励境公司提出的资金占用利息亦是因酉阳二中逾期付款行为而主张,合同已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励境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同时诉请逾期付款利息,系重复计算,本院不予支持。
酉阳二中提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审计报告出来一定期限后起算的抗辩理由,因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5%,亦约定了质保金支付期限,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案涉工程2015亦实际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酉阳二中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应支付相应违约责任,此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酉阳第二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励境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工程款698662元(包括质保金);同时以574729元为基数,支付原告2015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3933元为基数,支付从2016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利率标准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上浮30%支付),上述违约金以不超过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为限。
二、驳回原告重庆励境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332元,原告重庆励境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担1402元,被告重庆市酉阳第二中学校承担5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