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渝0112财保482号
申请人重庆两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保全标的:13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刘书银自愿以名下位于重庆市××区××镇××村××号房屋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两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朱长鹏
书 记 员  吴翻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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