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8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121号4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3099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两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万年路132、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8915494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876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两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0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上诉人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希
书记员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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