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辖终1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两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0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在重庆市××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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