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重庆两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642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仙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江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牌坊三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69165。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万年路169号附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53461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重庆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承乾,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重庆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重庆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江北供电分公司、重庆两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廖承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晏慧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