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两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财保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两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悦康路6号3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534616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 申请人重庆两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申请人重庆两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000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3)渝0109执保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持有的股权。现重庆两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两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两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