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24843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红黄路**2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12304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龙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4922098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9元,减半收取19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