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白正茂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颖锋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辖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2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123043F。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爱国,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审被告:重庆颖锋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DY768。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爱国、原审被告重庆颖锋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6民初2672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审理。
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潘爱国起诉称,***挂靠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重庆颖锋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消防工程,***将该工程的劳务发包给潘爱国,2017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消防安装劳务承包合同》,主要约定:“潘爱国负责包工和机具消火栓、喷淋、室外环网等通算单价为33元/米;水泵3500元/台……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3日内支付1万元,进场后3日内支付5万元,工程施工完毕后付工程款的80%……。”潘爱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但***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致潘爱国无法继续施工,***与潘爱国就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尚欠工程款105798元。潘爱国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劳务费105798元及利息;重庆颖锋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引发纠纷,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一并提起诉讼,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因此,潘爱国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肖飒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邹琴